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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高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扶持办法时间:2021-11-13 一、总则 (一)为培育和壮大珠海高新区文化创意产业,积极推进珠海高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发展,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发展提供保障和平台,结合珠海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珠海高新区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正式入驻珠海高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的文化创意类企业及园区运营单位,均可享受本办法的相关扶持政策。 (三)本办法所扶持的文化创意产业,包括: 1.新闻出版发行服务:出版物策划、编辑、出版服务。 2.广播电视电影服务:电影、电视和多媒体节目策划制作,影视后期制作,节目发行,录音制作。 3.文化艺术服务:文化艺术创作,文娱表演场馆。 4.文化信息传输服务:互联网文化信息服务。 5.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多媒体与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与游戏设计及衍生品开发与展示交易、文化软件服务、广告设计服务、时尚文化、时尚设计服务、工业和工艺设计、建筑和装饰设计、景观设计等。 6.文化娱乐服务:数字艺术设计、影印服务,版权和文化软件服务,文化娱乐经纪人,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文化贸易代理服务,艺(美)术品、文物、古董、字画拍卖服务,图书、音像、数字电子读物等制品出租,文化会展服务。 7.工艺美术品的服务:各类工艺品创意、设计、研发、生产、展销、拍卖等服务。 8.文化设备服务:电声、影视、音响、录放、摄影摄像、舞台设备及器材的设计、租赁服务。 重点资助领域为以游戏和动漫为主的数字内容产业、创意设计等相关产业。 二、园区及入园文创企业补贴 (一)园区被授予“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称号并经区管委会认定后,根据《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试行细则》的有关规定,高新区财政按照不低于市级奖励标准的80%给予园区认定奖励及平台建设补贴。 (二)对园区的运营管理单位或园区内企业成功举办经市文化创意产业主管部门备案批准的超过200人次以上,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大型文化创意产业商务会展活动,经区管委会认定后,除享受市级财政补贴外,区财政按照活动实际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每项活动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对经区管委会认定的新入驻园区的文创企业,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补贴标准给予房租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时间不超过三年。补贴周期内,每半年由区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对享受补贴的企业进行一次考核,考核达标企业按原标准继续享有补贴,未达标企业按相关要求对补贴金额进行递减处理。 (四)入驻园区的企业,若上一年度工业增加值或服务业增加值增速30%以上,则区财政给予排名前十的每家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由区管委会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决定。 (五)对被市级文化产业主管部门遴选并扶持的园区内的重点文化项目和园区内具有影响力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上报管委会申请补贴。 三、申报认定程序 (一)园区的运营管理单位需填写《珠海高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扶持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进行申报: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园区投资建设相关证明复印件; (四)园区投资建设与发展规划; (五)园区各类管理制度; (六)入园文化创意企业清单、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相关证明; (八)市、省或国家颁发的相关文化产业园区称号的证明文书(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九)审核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此外,申报单位须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及纳税凭据。以上材料属复印件的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报送时均需提交原件核验。 (十)凡符合本细则认定基本条件的入园文化创意企业均可申报。申报企业需填写《珠海高新区文化创意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企业入驻文化产业园区合同复印件; 3.企业财务报表、纳税凭证、上年度审计报告及审计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4.上年度房租缴纳发票; 5.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6.审核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属复印件的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报送时需提交原件核验。 (十一)补助、奖励资金的审批程序如下: 1.每年年初园区运营管理单位组织入园文创企业向区文化主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由区文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在收到申报材料十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认定。 2.区文化主管部门牵头对申报企业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的评审意见及补贴计划。 3.区财政主管部门核查申报企业(项目)是否重复享受财政其他资助资金,并提出审定意见。区文化主管部门将审定后的资助企业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4.上述审批程序应于每年6月份结束。区文化主管部门按照与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同步的时间,根据上述审批结果,将本年度的资金资助计划报区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由区财政主管部门、区文化主管部门联合上报区管委会审定。 5.按照年度资金资助计划,被资助企业与区文化主管部门签署《珠海高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扶持资金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6.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协议”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四、监督管理 (一)区文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再次申请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 (二)对于违反有关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缓拨扶持资金、暂停项目审批、责令退回扶持资金,或按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司法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同时,将申请和使用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不再受理其扶持申请。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可另行制定本办法之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