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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洲区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1-11-13     作者:珠海明日商务【原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重点支持有发展潜力、有核心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切实解决香洲区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效应,推动金融资源和企业资金需求的有效对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结合香洲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风险补偿金是指对合作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时产生的贷款本金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香洲区政府与银行机构合作,以政府风险补偿金作为融资增信手段,合作银行按照与香洲区金融服务中心签订的合作协议,向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

  第三条 资金来源

  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总规模2000万元,由区级财政每年统筹安排。

  第四条 职责分工

  香洲区金融服务中心是政府风险补偿金的管理机构,负责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履行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责任;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贷款企业资质进行审核,出具风险补偿金项目授信审批通知函。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风险补偿金的预算安排,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区科工信局、区商务局等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核实企业获得的资格认证和奖项。

  区各经济职能部门及园区、镇街、银行机构协助负责推荐企业名录。合作银行负责与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在风险补偿金资金池总规模放大10-15倍范围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

  第二章  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的管理运作

  第五条 申请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香洲区内依法办理商事登记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上市公司(含新三板挂牌公司)。

  (二)企业规模符合国家统计局下发的《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标准。成立时间超过12个月,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在人民银行企业征信体系中近三年内无恶意负面信用记录。

  (三)企业具备良好的成长性和发展前景。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贷款后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净利润为正(指上一年度及截止至申请时的最近一期财务数据)。对于政府为其分担70%贷款本金损失的优质企业,营收和利润标准可酌情调整。

  第六条 合作银行机构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香洲区设有分支机构,成立时间在两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股份制或地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二)设立有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专门机构或部门;

  (三)设有专门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信贷产品,可立即开展针对中小微企业的抵押贷款、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等贷款业务;

  (四)有与政府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相应匹配的信贷额度。

  第七条 合作担保(保险)机构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登记且获得融资性许可的信用担保机构,或在香洲区设有分支机构,成立时间在两年以上的全国性保险公司;

  (二)合法合规经营担保(保险)业务一年以上(含一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最近一年公司无重大过失及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三)设立有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专门团队;

  (四)针对“香洲区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池内小微企业的平均年担保(保险)费率不超过4%。

  第八条 贷款资金用途

  贷款资金必须用于本企业技术研发、项目产业化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票、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业务以及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九条 贷款期限及风险补偿额度

  企业每年可申请一笔香洲区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项下的贷款(同一时期只能存在一笔有效的风险补偿金贷款),最高风险补偿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授信期限最长一年(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单个贷款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其他政府部门的信贷类风险补偿金政策。

  第十条 风险分担比例

  (一)抵(质)押贷款方式

  借款企业通过向银行提供抵(质)押物取得的贷款,政府分担20%贷款本金损失。上述抵(质)押物是指借款人及第三方提供的房地产、存单、债券、保证金、上市公司股票(不含新三板及区域股权市场挂牌企业)等。合作银行原则上对抵押率进行放大。

  (二)信用贷款方式

  信用贷款包括合作银行为企业发放的无抵质押的贷款,或以应收账款、机器设备、存货、订单、知识产权、借款企业的股权(含新三板及区域股权市场挂牌企业)等作为抵质押物取得的贷款。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政府分担70%贷款本金损失。

  (1)企业核心技术项目团队成员或人员获得国家级、省级人才称号;

  (2)企业项目团队被评为珠海市创新创业团队;

  (3)获得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学技术部举办的创新大赛三等奖及以上、由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二等奖及以上,或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珠海市科技创新局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

  (4)拥有省级及以上公共技术平台(新型研发机构);

  (5)入选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目录;

  (6)获得其他同等级别的奖项和项目。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政府分担50%贷款本金损失。

  (1)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

  (2)近3年内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立项,且没有项目到期未验收、项目被动结题的企业;

  (3)企业入围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学技术部或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全国(全省)总决赛,获得由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珠海市科技创新局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及以上;

  (4)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

  (5)获得“创新型试点企业”或“创新型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

  (6)拥有市级公共技术平台(新型研发机构)或省级企业工程中心、技术中心;

  (7)获得其他同等级别的奖项和项目。

  (三)担保贷款方式

  引进认可的第三方担保机构为借款企业提供保证担保,通过与中心签订协议的银行发放贷款,由借款企业向担保公司支付担保费用。政府分担20%贷款本金损失,担保公司分担剩余贷款损失。

  (四)保证保险贷款方式

  引进合作银行认可的第三方保险公司为借款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由借款企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用。政府、银行分别分担20%贷款本金损失,保险公司分担剩余贷款损失。

  一笔贷款如果组合使用多种担保方式,政府风险补偿金分担比例按较低标准认定。

  第三章  风险补偿金贷款申请流程

  第十一条 申请流程

  企业向合作银行提出业务申请,合作银行对贷款项目独立进行审贷调查,自主决定贷款额度和是否发放贷款。管理机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资质和合作模式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向银行或担保机构出具风险补偿金项目授信审批通知函,约定具体补偿比例等事宜。

  第十二条 申请风险补偿金资料

  (一)企业须提交以下资料:

  1.香洲区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业务申请表(企业填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和最近一期的纳税证明、纳税申报表;

  4.资质认定证书和获奖证书(如有);

  5.人行征信报告;

  6.企业负面信用情况说明(若出现非恶意的负面信用记录);

  7.其他所需资料。

  (二)银行需提交以下资料:

  1.香洲区风险补偿金项目授信审批通知函(银行);

  2.其他所需资料。

  (三)担保或保险公司需提交以下资料:

  1.担保函(若采用担保贷款方式)或保单(若采用保证保险贷款方式);

  2.香洲区风险补偿金项目授信审批通知函(担保机构);

  3.其他所需材料。

  以上资料加盖公章,除申请表和审批通知函外,其他资料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第十三条 政府风险补偿金业务采取常年受理方式,以企业提交完整资料的时间为准,采取先到先得方式,政府风险补偿金额度用完即止。管理机构视风险补偿金额度使用情况不定期披露政府风险补偿金额度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风险补偿金补偿申请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金补偿流程

  (一)当企业发生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时,合作银行或合作担保机构应书面告知管理机构并开展追偿。当追索回的资金仍不足偿还逾期本息,且合作机构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合作银行可向管理机构递交资料,提出资金补偿申请。

  (二)管理机构收到合作银行或合作担保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区政府审定。经区政府批准后,区金融服务中心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三)实施政府风险补偿金补偿后,由合作银行、担保(保险)公司进行债务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扣除追索费用、违约金后,按各方实际承担的损失比例偿还。

  (四)政府风险补偿金支付,根据银行递交风险补偿金代偿申请书的先后顺序,先受理先补偿。政府风险补偿金额度用完即止。

  第十五条  申请风险补偿金补偿,合作机构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香洲区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代偿申请书;

  (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质)押合同;

  (三)放款凭证、利息台账;

  (四)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五)企业贷款不良情况说明;

  (六)不良贷款处置台账;

  (七)其他所需材料。

  第十六条 政府风险补偿上限

  (一)政府累计补偿金额以政府风险补偿金池总额为上限,包含贷款本金,不含正常利息、贷款逾期利息、罚息、滞纳金和诉讼费用。

  (二)以风险补偿金项目授信审批通知函为准,发生贷款违约风险,按合作模式约定比例分担风险损失。若存在另行协商情况,各方按照协商比例分担风险损失。

  (三)当政府累计代偿金额超过其上限时,抵押贷款模式和信用贷款模式下,由合作银行承担超出上限部分的违约贷款本金及产生的欠息,包括但不限于正常利息、逾期利息、罚息、滞纳金和诉讼费用。担保(保险)贷款模式下,由合作担保(保险)机构承担超出上限部分的违约贷款本金及产生的欠息,包括但不限于正常利息、逾期利息、罚息、滞纳金和诉讼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负有监控贷款资金用途的责任,应做好资金流向和用途监控,确保贷款资金用途合规。

  第十八条 合作机构要对纳入香洲区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的贷款项目建立电子表格台账,及时跟踪、反馈贷款项目的归还、结余情况,放款后将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资料复印交香洲区金融服务中心备案。当贷款企业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或尚未发生实质逾期但已出现经营情况严重恶化,或其他重大不利影响预计无法到期偿还贷款本息,合作机构要及时通知香洲区金融服务中心。

  第十九条 借款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政府风险补偿金的行为,政府和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将借款企业及责任人或法人代表列入失信黑名单。

  第二十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政府风险补偿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借款企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立贷款风险叫停机制。单个合作机构不良贷款金额占该机构政府风险补偿金贷款总额50%时,暂停该业务,待上述指标下降,经管理机构同意方可恢复。

  第二十二条 合作终止处置机制

  因合作机构在合作期间业务被叫停,以及本办法暂停实施等导致合作终止的,在合作期间已发放但未处理完毕的贷款业务,不受合作终止的影响,各方仍应继续依照约定承担相应责任,直到对借款人的追索程序完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申请企业若同时符合多项扶持项目时,或本办法所列扶持项目与区本级财政其他扶持项目相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扶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香洲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5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香洲区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珠香府办〔2017〕1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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