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珠海高新区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时间:2021-11-13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高新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环境,集中资源推动高新区生物医药产业高端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不断提升产业综合竞争力,根据《珠海市推动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0-2025年)》,并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以及统计关系在珠海高新区唐家湾主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生物制品、新一代生物技术、医疗器械、化学药制剂等领域研发、生产和科技服务等业务的企业和机构(以下简称“生物医药企业”),以及符合相关条件的个人。 第三条 加强人才服务和政策支持。 (一)建立生物医药产业人才库。制定《珠海高新区生物医药产业人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符合目录标准的各类人才,经高新区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后纳入产业人才库。在库人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可申请享受本条款相关政策扶持。 (二)支持人才引进 1.鼓励企业引进人才。对新引进入库人才的企业,按该人才年度工资薪金所得的10%给予企业一次性引才补贴。同一企业年度补贴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2.发放人才生活补贴。新引进的区级A类、B类、C类人才可分别享受80万元、40万元和10万元的生活补贴,分5年等额发放。 (三)加强人才培养 1.支持高校学科建设。对新增设医学、药学、生物医学工程相关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辖区高校给予一次性资助500万元、300万元,对每新增设一个医学、药学、生物医学工程相关专业的辖区高校给予一次性资助200万元。 2.支持产业人才培养。上述新增设专业正式招生后,每招收1名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按2000元、5000元、10000元的标准给予高校一次性奖励;应届毕业生留在高新区工作的,再按每人2000元、5000元、10000元的标准给予高校一次性奖励。 3.鼓励人才提升学历。在库人才攻读医学、药学、生物医学工程等相关专业的在职硕士、在职博士学位,毕业后继续在本区企业工作满一年的,可享受学费50%的补贴,每人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加强安居保障 1.人才公寓。新引进入库人才可优先安排入住人才公寓。 2.共有产权房。按照《珠海高新区产业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对在库人才优先分配房源、优先选房。 (五)加强人才服务 1.对在库人才发放“珠高特色产业人才卡”,并享受以下服务:(1)子女直接入读高新区内区属公立学校(含学前教育、义务教育);(2)可在高新区内公立医院享受就医绿色通道服务;(3)在高新区内办理商事登记注册、金融、法律援助等业务时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2.持有“珠高特色产业人才卡”的市级产业人才和区级A类人才,可在珠海市范围内享受机场、高铁及客运码头等VIP服务,每年享受各项服务的次数累计不高于6次。 第四条 对在高新区租用物业的生物医药企业给予房租补贴。 (一)实缴注册资本在15万美元(含)或100万人民币(含)以上的生物医药企业,对1000平方米(含)以内的租赁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 (二)对以下生物医药企业,对2000平方米(含)以内的租赁面积,按企业实缴租金的50%给予房租补贴支持(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 1.实缴注册资本在45万美元(含)或3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生物医药企业; 2.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培育引进前沿产业独角兽企业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认定为独角兽潜力企业、独角兽种子企业的生物医药产业化项目。 (三)对以下生物医药企业,对2500平方米(含)以内的租赁面积,前两年给予全额房租补贴(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50元),后三年按企业实缴租金的50%给予房租补贴支持(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 1.实缴注册资本在150万美元(含)或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生物医药企业; 2.全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的生物医药产业化项目(全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对项目的股权占比超过50%); 3.参加国家科技主管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国家三等奖(含)以上的生物医药产业化项目; 4.清科中国股权投资年度论坛发布的医疗健康领域上榜投资机构(30强以内)或省、市、区属股权投资机构投资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生物医药产业化项目; 5.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培育引进前沿产业独角兽企业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认定为独角兽企业的生物医药产业化项目。 (四)本条款中实缴注册资本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资,企业须提供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企业享受房租补贴的租赁面积只可用于自身研发、生产和办公,不得对外转租、分租;如对外转租、分租,须全额退回高新区给予的房租补贴资金。 (六)本条款适用于2019年起新注册或迁入高新区的企业,单个企业累计享受高新区各类房租补贴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第五条 对在高新区购置物业的生物医药企业给予购房补贴。 (一)对拥有药品或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证书,并已纳入高新区规模以上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名录库的生物医药企业,按购置额(不含税)给予20%的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500万元。 (二)对拥有药品或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证书,但尚未纳入高新区规模以上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名录库的生物医药企业,按购置额(不含税)给予20%的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300万元。 (三)对尚未拥有药品或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证书,但在研药品或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已进入临床试验阶段的生物医药企业,按购置额(不含税)给予20%的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200万元。 (四)对符合以上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签订购房协议并完成首付后,按首付金额给予50%的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购房补贴总额的50%;待企业取得房产证且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上,再补齐余下的购房补贴,企业须提供年营业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每家企业按所属类型仅能享受一次购房补贴,如企业最终未取得房产证,须全额退回高新区给予的购房补贴。 (五)企业享受购房补贴的物业只可用于自身研发、生产和办公,并须承诺10年内对获得购房补贴的物业不得对外转售、分售;如对外转售、分售,须全额退回高新区给予的购房补贴资金。 第六条 对高新区生物医药企业按净化车间标准装修,达到10万级(含)或C级(含)以上等级标准,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审核的,按认定的净化车间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七条 对高新区生物医药龙头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 (一)对高新区当年产值(营业收入)在15亿元(含)以上的生物医药龙头高新技术企业,按以下标准在次年度予以奖励。 1.年产值(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5%及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 2.年产值(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0%及以上的,奖励2500万元; 3.年产值(营业收入)同比增长40%及以上的,奖励3000万元。 (二)符合本条款的生物医药工业企业按年产值核算,服务业企业按年营业收入核算,年产值(营业收入)及增速以区统计局数据为准。 第八条 对高新区医疗器械企业给予临床试验补贴。 (一)对取得临床试验凭证并进入临床试验的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同类产品的不同规格按一项受理。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其中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对取得临床试验凭证并进入临床试验的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购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责任险的,按责任险保费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0万元。 第九条 对高新区新引进建设的生物医药行业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服务组织(CDMO),按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方式予以支持,原则上按照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最高补贴1亿元;平台建成运营后,按照其上年度为无投资关联的生物医药企业服务金额的1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最多奖励3年。 第十条 对首次取得药品或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证书,并在高新区产业化的产品,自取得注册证书次年起三年内(按财政年度计算),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年销售收入的5%、4%、3%予以奖励,单个产品年度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其中不超过30%的奖励资金可由企业用于对企业高管、技术人员、创新人才等有突出贡献人员的个人奖励。企业须提供相关产品的年度销售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 第十一条 参加国家科技主管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国家三等奖(含)以上的项目,在高新区设立独立法人企业进行产业化,且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对该产业化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创业奖励。企业须提供年营业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 第十二条 对首次通过ISO 9001或ISO 1348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生物医药企业,每项认证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三条 鼓励在高新区成立生物医药产业联盟或行业协会。对经高新区科技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的生物医药产业联盟或行业协会,每年给予10万元的运营经费补贴,最多补贴3年。 第十四条 经高新区科技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的产业联盟或行业协会组织参加的业内知名度较高、专业性较强的展会,报区科技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在未享受其他各级财政补贴的情况下,对参展企业展位费、特装布展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予以补贴,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补贴10万元,每家企业同一年度最高补贴30万元。 第十五条 符合本政策措施的企业或个人同时符合高新区其他扶持政策相关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引领高新区科技进步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重点生物医药企业和项目,按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享受本政策措施扶持的企业应承诺自扶持资金到账之日起,10年内不迁出高新区、不改变在高新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实缴货币出资;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 本政策措施自2021年3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本政策措施实施之日符合相关条件的,参照本政策措施执行。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原《珠海高新区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珠高科〔2019〕9号)同步废止。本政策措施由高新区科技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珠海高新区生物医药产业人才目录 附件 珠海高新区生物医药产业人才目录 为贯彻落实《珠海高新区发展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战略性支柱产业行动计划(2021-2025年)》提出的加快建设高新区生物医药产业人才队伍的任务目标,建立珠海高新区生物医药产业人才库,构建从金字塔尖到塔基的全方位产业人才体系,特编制《珠海高新区生物医药产业人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坚持“分类评价、精准施策、动态调整”的原则,将人才分市级产业人才、区级产业人才两大类,符合条件的人才由高新区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后,纳入人才库管理与服务。 本目录中所有奖项、荣誉、职称、成果和薪金收入等的获得都必须源于生物医药领域的成就与贡献。 一、市级产业人才 珠海市英才计划中的顶尖、一类、二类、三类生物医药产业领域高层次人才。 二、区级产业人才 (一)A类人才 A类人才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研发、生产等相关部门的技术岗位,有相当工作经验,年薪不低于80万元。 2.取得“双一流”高校正教授资格,从事生物医药行业相关 科研工作,有相当工作经验,年薪不低于80万元。 3.在生物医药行业公司内从事研发、生产等相关部门的岗位,有相当工作经验,年薪不低于100万元。 4.在生物医药行业公司内从事管理、销售等相关部门岗位,有相当工作经验,年薪不低于120万元。 (二)B类人才 B类人才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位以上,且从事生物医药研发、生产等相关部门的技术岗位,有相当工作经验,年薪不低于50万元。 2.取得生物医药相关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从事生物医药研发、生产等相关部门的技术岗位,有相当工作经验,年薪不低于50万元。 3.在生物医药行业公司内从事研发、生产等相关部门的技术岗位,有相当工作经验,年薪不低于60万元。 4.在生物医药行业公司内从事管理、销售等相关部门岗位,有相当工作经验,年薪不低于80万元。 (三)C类人才 C类人才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位,且从事生物医药研发、生产等相关部门的技术岗位,年薪不低于30万元。 2.在生物医药行业公司内从事研发、生产、管理、销售等相关部门的岗位,有相当工作经验,年薪不低于40万元。 三、备注说明 1.本目录中的“以上”包括本级(本数)。 2.本目录发布实施后,将适时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及生物医药产业重点鼓励方向予以相应调整。 下一篇珠海地区审计所需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