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旅行社设立需要什么条件?根据旅游局2018最新规定,符合经营境内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申请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拟设立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必须为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条件和旅游法规规定的单位及自然人。
2、公司名称中需含有“旅行社”或“旅游”的字样。
3、出资人应为内资企业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自然人。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即申请人拥有产权或者申请人租用且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商业)用房,能够满足业务经营的需要。如使用厂房作为经营场所的,该厂房须经相关行政部门或三旧改造办批准改为商业用房方可作为营业用房。
5、营业执照住所必须与经营场所的地址一致。
6、经营场所所在建筑楼宇必须通过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并在经营场所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7、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传真机、复印机、2部以上直线固定电话等办公设备;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8、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9、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必要的导游”是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10、在国家旅游局指定的银行开设独立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20万元质量保证金或办理相应的银行担保。
珠海市旅行社设立办理流程:名称核准→工商执照→刻章→银行开户→旅行社经营许可申请→到指定银行定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及投保旅行社责任险→领取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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