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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时间:2021-11-13 一、一次性创业资助 (一)补贴对象: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 (二)补贴条件: 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按规定在创业主体办理就业登记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1)普通高校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复退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返乡创业人员:指户籍地为珠海,离开珠海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珠海所辖乡镇创业的劳动者,以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所载地址为准。 (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6)港澳青年。 2.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属于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在登记注册前须办理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下同。 (三)补贴标准:10000元(本市户籍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上浮20%)。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四)补贴期限:一次性。 (五)申请材料: 1.珠海市创业补贴申请表(单位,以下简称创业补贴单位申请表); 2.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辅证材料;属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学历学位认证书;属复退军人、军转干部的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属返乡创业人员的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外出求学返乡人员提供毕业证书(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外出务工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社保缴费记录。 (六)核验信息: 1.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 2.身份信息: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核验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属高校毕业生的核验毕业证书;属脱贫人口的核验脱贫信息;属返乡创业人员的核验就业登记信息或社保缴费记录;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核验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镇),其中驿道客栈、民宿还需核验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经营范围为“住宿服务”或“民宿服务”和《民宿登记回执》,农家乐还需核验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经营范围为“餐饮”或“餐饮服务”等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3.社保缴纳记录及申请时的参保信息。 4.“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5.“小微企业名录”信息。 (七)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应于相关创办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向登记注册地所在区经办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八)资金来源:除按政策规定从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其中涉及香洲区的,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补贴额50%的补助)。 (九)其他:初创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不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 二、创业租金补贴 (一)补贴对象:创业者。 (二)补贴条件: 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5)港澳青年。 2.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3.初创企业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补贴标准:每月补贴300元(本市户籍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上浮20%);租金标准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同一申请人同时租用多个场地的,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享受补贴。 (四)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五)申请材料: 1.创业补贴单位申请表; 2.符合条件人员身份辅证材料。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辅证材料;属中等职业学校、扶工院校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学历学位认证书;属退役军人、军转干部的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 3.场地租赁合同; 4.租金发票。 (六)核验信息: 1.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 2.身份信息: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核验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属高校毕业生的核验毕业证书;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核验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镇),其中驿道客栈、民宿还需核验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经营范围为“住宿服务”或“民宿服务”和《民宿登记回执》,农家乐还需核验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经营范围为“餐饮”或“餐饮服务”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3.“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4.“小微企业名录”信息。 (七)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半年或年度申请上半年或上一年度的租金补贴,向注册登记地所在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5年。 (八)资金来源:除按政策规定从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其中涉及香洲区的,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补贴额50%的补助)。 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二)补贴条件:初创企业招用本市户籍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股东除外)。 (三)补贴标准: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吸纳劳动者每人只享受一次补贴。 (四)申请材料: 1.创业补贴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花名册。 (五)核验信息:就业登记信息;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社保缴费记录及申请时的参保信息;股东及出资信息。 (六)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可按年度(满12个月为一个年度)向登记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七)资金来源:除按政策规定从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其中涉及香洲区的,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补贴额50%的补助)。 (八)其他: 1.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初创企业的,只有一家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相同登记注册地址的不同初创企业,带动相同人员就业的,只能有一家企业申请一次补贴”的规定不再执行。 2.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与吸纳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四、创业孵化补贴 (一)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 (二)补贴条件: 1.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青年、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退役军人等六类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的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入孵团队在孵化期内登记注册,六类创业者为法定代表人)。 2.入孵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地址在基地地址范围内,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同一创业者有多家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只有一家企业符合补贴条件。 (三)补贴标准:按每年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四)补贴期限:从登记注册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2年。 (五)申请材料: 1.创业补贴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创业孵化补贴花名册; 3.与六类创业者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及提供相关孵化服务的辅证材料; 4.六类创业者身份辅证材料参照本清单第一条“一次性创业资助”、港澳台青年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5.六类创业者孵化期满前三个月的租金发票(免租金的由申请对象出具盖章辅证材料)。 (六)核验信息: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入孵六类创业者的营业执照;“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人社部门认定基地文件。 (七)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应于孵化期满后半年内提出申请。市政府职能部门主导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他创业孵化基地向注册登记地所在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八)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外,市政府职能部门主导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孵化服务补贴由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其他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孵化服务补贴由各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其中涉及香洲区的,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补贴额50%的补助)。 五、创业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 (二)补贴条件: 1.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或特色创业实训承办机构)为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含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校生,以及港澳青年、港澳高校在校学生,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提供免费创业培训。 2.相关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实训)合格证书。 (三)补贴标准: 1.创办企业培训(GYB+SYB,共80学时)每人补贴1000元。 2.网络创业培训每人补贴1500元。 3.特色创业实训每人补贴2800元。 (四)补贴期限:符合条件的人员每种类型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每年最多享受一种类型。 (五)申请材料: 1.创业补贴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创业培训补贴花名册和学员签名的减免创业培训费用确认书; (3)开班报备表。 (六)核验信息:补贴对象的创业(实训)培训合格证书。 (七)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在学员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按照人员划分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在校学生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八)资金来源:除按政策规定从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外,按照人员划分由市、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在校学生由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 六、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扶持经费 (一)补贴对象:本市创业孵化基地。 (二)补贴对象和条件:根据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三)补贴标准: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建设扶持经费40万元。经复评结果优秀的,再给予扶持经费10万元。 (四)补贴期限: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享受复评补贴次数不超过一次。 (五)核验信息: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文件及其他辅证材料。 (六)申请时间和程序:在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后6个月内,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填写《珠海市创业补贴审核(汇总)表》、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辅证材料,提交给市经办机构;市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划拨到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开立的银行账户。 (七)资金来源:由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 七、创业导师(专家)工作奖补 (一)补贴对象:创业导师(专家)。 (二)补贴条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在珠高校安排创业导师(专家)为在校学生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创业项目在本市成功创业(办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 (三)补贴标准:每成功指导一个创业项目奖补创业导师(专家)5000元。 (四)补贴期限:同一创业项目只能享受一次。 (五)申请材料: 1.珠海市创业补贴申请表(个人); 2.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复印件;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意文件。 (六)核验信息: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 (七)申请时间和程序:指导的创业项目办理注册登记满3个月后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间不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1年。 (八)资金来源:由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 八、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一)补贴对象:优秀创业项目所有人(企业)。 (二)补贴条件:申请人(企业)申报优秀创业项目,并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办的创业创新大赛中获奖或通过评选确定为市级优秀创业项目。 (三)补贴标准:每个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具体金额以当年公布大赛(评选)实施方案为准。 (四)申请材料: 1.创业补贴单位(个人)申请表; 2.获奖证书或通过评选相关辅证材料。 (五)申请时间和程序:自市级优秀创业项目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市经办机构受理和核对申请材料后,填写《珠海市创业补贴审核(汇总)表》、《珠海市优秀创业项目资助(汇总)花名册》,并加具初审意见。 (六)资金来源:由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 九、国家、省、市创业创新大赛获奖项目配套资助 (一)补贴对象:获奖企业、团队(含个人)。 (二)补贴条件: 1.企业组。获得中国创翼青年创业创新大赛、广东省“众创杯”创业创新大赛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企业组获奖时已在本市办理登记注册,经营规范,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2.团队组。获得中国创翼青年创业创新大赛、广东省“众创杯”创业创新大赛、珠海市大学生创业大赛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团队组的创业项目于获奖之日起12个月内在本市办理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应与获奖项目负责人一致)。 (三)补贴标准:按照中国创翼青年创业创新大赛、广东省“众创杯”创业创新大赛、珠海市大学生创业大赛主办方给予的资助标准,由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团队组自获奖之日起12个月内在我市注册成立企业的,按照参赛当年企业组奖励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申请材料: 1.创业补贴单位(个人)申请表; 2.获奖证书复印件(获得省登记注册资助的还需提供相关凭证)。 (五)核验信息: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 (六)申请时间和程序:获奖项单位应在获奖(获省奖励资助)后12个月内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奖项目,在本办法实施后12个月内提出申请)。 (七)资金来源:由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 十、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补助 (一)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 (二)补贴条件:在村(居)建设的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达到《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建设标准(试行)》(粤人社规〔2020〕45号)中“六个有”基础配置标准。省、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按每个不超过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补贴期限:一次性。 (五)申请材料: 1.创业补贴单位申请表; 2.经营场地产权或租赁辅证材料; 3.网商交易记录; 4.开展培训就业政策指引服务的辅证材料。 (六)核验信息: 1.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 2.示范站场地情况(需现场核查)。 (七)申请时间和程序:自珠海市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名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本办法实施前获得认定的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受理和核对申请材料,市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划拨到开发单位的银行账户。 (八)资金来源:除按政策规定从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 |